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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各機關因公務需要,得指派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處理公務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9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2067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 二、 | 考量各機關進用之約用人員亦屬協助各機關業務推動之一環,為利各機關實際業務需求及用人彈性,各機關得審酌個案業務需要及約用人力運用情形,本於權責審慎指派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處理公務。至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旅費報支部分,轉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13 年 9 月 4 日主預督字第 1130102596 號書函以,渠等人員雖非屬「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範對象,倘確因機關業務實需赴國外出差,考量其係因公奉派出國,其出差旅費之報支,似可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
| 三、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7 月 23 日局力字第 0990018265 號函及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 113 年 9 月 18 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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