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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9 月 2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2622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16 條第 1 項或第 18 條第 1 項情形者,由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依解聘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 三、 | 復依解聘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 3 倍至 5 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 3 人或 5 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 |
| 四、 | 再依解聘辦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納入之人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其他調查專業人員;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皆通過培訓且具備調查專業能力。 |
| 五、 | 承上,本局提供調查小組名單除包括法律專家學者外,將視案件情形提供適合名單,並請貴校視案件實際情形聘任符合資格之人員,以適切進行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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