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88
  • slider image 386
  • slider image 385
  • slider image 383
  • slider image 384
  • slider image 389
  • slider image 390
:::

關於龍興 關於龍興

行政團隊 行政團隊

教學團隊 教學團隊

龍興電子相簿 龍興電子相簿

程式作業繳交 程式作業繳交

龍興國中點點滴滴 龍興國中點點滴滴

:::
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4-11-08 | 點閱數: 89
主旨: 有關貴校教師曾於不同私立學校任職之專任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111214 號函辦理,並復貴校 113 年 9 月 10 日成小人字第 1130006672 號函。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起敘,並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第 10 條規定辦理改敘。
三、 復查教育部 113 年 8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88988 號函略以,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本條例第 9 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惟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並未限制依該款規定核敘薪級時,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該款規定先敘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事項,再敘寫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規定改敘,係因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非均取得較高學歷之故。
四、 綜上,前揭函釋係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適用態樣之一種。是有關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如何敘定薪級,請依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不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拘束。
五、 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

113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113教學正常化訪視專區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龍興創造力資優班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升學資訊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語文競賽專區

AILEAD線上學習平台 AILEAD線上學習平台

數位學習專區 數位學習專區

政令宣導問卷網 政令宣導問卷網

校內搜尋 校內搜尋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龍興志工服務區 龍興志工服務區

空氣品質監測網 空氣品質監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