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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 - 政令宣導 | 2024-11-18 | 點閱數: 57
主旨: 教育部檢送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如附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1 月 7 日臺教資通字第 1130105433 號函辦理。
二、 鑒於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如 Youtube 等)上傳作業時,可能因權限管理不當導致學生權利受到侵害,請各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請學生上傳作業者,應注意旨揭事項,做好帳號及權限之管理,降低風險。
三、 為了維護學生的基本權益,請各校應加強宣導學生使用數位平臺之相關知能及素養,例如須注意隱私、分享等相關設定,降低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之使用行為風險;此外,教師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活動時,若課程所蒐集之學生作業或報告內含個資或隱私資訊者(如學生影音資料等),教師應妥為保管,並注意使用權限,於課程結束後,應做適當處置。
四、 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一)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當事人之影片應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
(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當事人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五、 本案如有疑義請逕洽教育部承辦人高健茗,連絡電話:(02)7712-9045 ,電子信箱: freddy0007@mail.moe.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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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8_1130111247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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