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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7 條適用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33490 號函辦理。 |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7 條立法意旨為考量教師執行校事會議、審議委員會及附屬之任務編組相關職務時,無法同時處理學校課務及行政工作,為符合實際需求,爰參酌校園霸凌防制治準則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明定教師執行校事會議或調查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 三、 | 倘須配合事件調查之教師及相關人員,應以調課方式或無課務時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宜以公假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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