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4 年 11 月 5 日府人給字第 1040291379 號辦理。
二、為照護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減輕其育兒負擔,爰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及「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辦理子女托育服務。
三、桃園市政府前以 104 年 8 月 12 日府人給字第 1040212357 號函送 104 年員工子女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為落實公教員工福利,經積極洽詢本市合法立案之托育服務機構簽署特約服務之意願,爰 104 年再新增 5 家托育服務機構,請同仁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