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任用案,得追溯之生效日及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派代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 月 8 日部法三字第 1145781026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
二、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按歷來實務作法,得以追溯自升官等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之日生效,另如適逢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至多僅得追溯自新任機關首長到職之日生效。現銓敘部於 114 年 1 月 8 日發布令釋修正上述作法,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說明如下: |
(一) | 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原職改派生效日:應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所任職務跨列官等者,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原職改派高一官等,其派令生效日僅得溯自訓練合格之次日生效;至得否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以及如予改派是否溯及生效,均屬機關首長用人權責。 |
(二) | 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原職改派作業: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在取得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證書前,倘遇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改派,並得溯自考試及格之日或訓練合格之次日生效,均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限制。 |
(三) | 銓敘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 114 年 1 月 8 日起停止適用。 |
三、 | 配合前開修正規定,請各機關學校留意以下事項: |
(一) | 人員是否原職改派涉及機關首長用人權責: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所任職務係跨列官等者,得否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以及改派生效日是否溯及生效,事涉機關首長用人權責,須經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後,始得辦理人員核派事宜。 |
(二) | 人員考試(訓練)及(合)格即時辦理相關行政作業:各機關學校取得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之人員成績單時,應即時簽請任免權責機關首長是否同意人員原職改派,以避免因等待及(合)格證書之期程,致使無法追認改派溯自考試及格之日或訓練合格之次日生效之情事,影響當事人權益。 |
(三) | 人員原職改派送審作業:各機關學校辦理人員原職改派,均應於各該公務人員取得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證書之日起 3 個月內核派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