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照顧本府約僱、約用人員及工友等基層員工,每月薪資調整為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 113 年 12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2523 號函規定略以,中央政府約僱、工友及約用人員等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 28,590 元) 1.1 倍( 31,450 元),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上述各類人員薪資調整,各地方政府得參酌前開中央機關各類人員之調薪方式,本權責以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標準方式辦理。 |
二、 | 本府旨揭各類人員薪資調整做法如下: |
(一) | 約僱人員: |
1、 | 適用對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人員(含約僱職務代理人)。 |
2、 | 調薪方式:就目前未達最低工資 1.1 倍之約僱人員( 220 薪點以下),應全面以 230 薪點以上改僱及支薪,並相應調整其工作內容及修正計畫表。 |
3、 | 年度約僱計畫表修正,請依本府規定程序府簽辦理;約僱職務代理人員計畫表修正,依本府 108 年 7 月 30 日府人力字第 1080189916 號函規定辦理。 |
(二) | 約用人員: |
1、 | 適用對象: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約用人員。 |
2、 | 依前開要點之附表 2「約用人員薪資分級表」之薪資標準,調整約用人員每月薪資高於最低工資( 28,590 元) 1.1 倍,請依本府 114 年 1 月 22 日府人力字第 1140017845 號函辦理。 |
(三) | 勞務承攬人員:請依本府 113 年 12 月 30 日府工採字第 1130372985 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年月 26 日工程企字第 1130100402 號函,及本府 113 年 5 月 9 日府勞條字第 1130119931 號函辦理。 |
(四) | 其他人員部分: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等,參考約用人員調整作法,本權責調整薪資以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標準給薪。其他依中央補助款或代收代付等其他經費進用之約用人員,從其中央或相關規定辦理;部分工時人員則不予調整。 |
(五) | 工友部分: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事項及薪資待遇,係依「工友管理要點」、「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由本府主責單位(秘書處及教育局)適時檢視現有人員支薪情形,必要時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
(六) | 另退休再任人員部分,如為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為免調薪導致是類人員有月退休金停止領受之不利影響,以對當事人較有利方式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