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環境部 110 年 9 月 29 日環署基字第 1101133967 號函頒「行 政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作業指引」相 關規定,以推動廢棄物源頭減量,減少資源消耗及環境負 荷。 |
二、 | 請各機關單位配合辦理「行政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作業指引」,並於每月 5 日前至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填報減量執行成果。 |
三、 | 依前揭作業指引參、實施方式之第五點規定,請將作業指引內容納入委辦計畫契約規定,相關範例內容如下: |
辦理會議、活動及訓練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 包裝飲用水及各類材質一次用飲料杯。應使用可重複清洗 之餐具及容器供餐及供水,其辦理方式包含請餐飲業者以 循環容器供餐,或自備循環容器提供餐飲業者盛裝,不得 提供以一次用容器盛裝之便當供外帶;訂購外燴,請與會 者自備或由主辦單位準備循環容器;於現場提供飲水機或 桶裝水,供與會者飲用。 |
四、 | 隨函檢送「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減量情形填報表操作手 冊」1 份。 |
正本: | 本府各一級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除外)、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除外)、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私立學校、本市各區公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
副本: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