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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轉知「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144200878A 號令廢止,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4 月 1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4200878B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相關附件。 |
| 二、 | 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00 條已明定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且該條例於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廢止,致旨揭規定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
| 三、 | 若對本行政規則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洪專員,電話:( 02 ) 7736-59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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