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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4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40955 號及 114 年 4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39459 號函辦理。 |
| 二、 | 依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不得吸菸。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 42 條規定,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 20 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
| 三、 | 請貴校依「菸害防制法」及「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相關規定加強辦理菸害防制、罰則等認知教育,並持續辦理無菸校園各項宣導活動,對於校內吸菸行為應落實巡查工作,針對校園內特定被陳情地點之巡查,勸阻教職員工生違規吸菸行為,對於校內吸菸行為應採取有效管理與防制措施,倘知悉提供或販售來源,請提報本府衛生局查處,並依校內規範處理,實施戒菸教育及輔導等措施,必要時協請本府衛生局赴校稽查等,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及權益。 |
| 四、 | 另世界衛生組織將每年 5 月 31 日訂為世界無菸日,其網站提供旨揭主題相關資訊供參考運用(網址: https://www.who.int/campaigns/world-no-tobacco-day/2025 )。 |
| 正本: |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 |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股長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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