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 月 22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258431 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二、公保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並依公保法令規定選擇退出公保者,於退保期間在公保要保機關辦理依法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時,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其依規定得請領年金給付者,應依基本年金率 0.75%之年金給付率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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