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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 - 重要訊息 | 2025-05-09 | 點閱數: 28
主旨: 檢送本局與長庚大學台塑企業文物館共同辦理「第 13 屆( 113 學年度)品德教育實踐獎」實施計畫 1 份,請踴躍推薦符合資格之學生,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長庚大學 114 年 4 月 30 日長庚大字第 1140040394 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相關資訊如下(詳如實施計畫):
(一) 申請資格: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
(二) 遴選指標: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之 CEP (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三) 獎勵:
1、 本案評選結果產生後,將於 114 年 9 月 27 日(星期六)辦理頒獎表揚活動。
2、 獲獎學生獎額:
(1) 實踐獎:獎狀 1 紙及新臺幣 3,000 元禮券 1 份。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記功 1 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2) 優良獎:獎狀 1 紙及新臺幣 1,000 元禮券 1 份。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 入選獎:獲獎狀 1 紙。
甲、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乙、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 指導老師獎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本案薦送老師(指導老師)獎額,如下:
(1) 榮獲實踐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嘉獎 1 次及獎狀 1 紙。
(2) 榮獲優良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績優狀 2 張及獎狀 1 紙。
(3) 榮獲入選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獎狀 1 紙。
(四) 薦送作業時程:
1、 114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五)前薦送符合資格之優良學生,每校至多 5 名。
2、 各校請於規定時程內(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檢附書面資料(專用申請表格 1 份,須由薦送老師親自撰寫)、實績佐證資料等函送長庚大學台塑企業文物館教育推廣組收(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9 號)。
三、 本案倘有疑義,請逕洽台塑企業文物館承辦人雷先生(聯絡電話: 03-2118800 分機 3357 ;電子信箱: kaifu@mail.cg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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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3屆(113學年度)品德教育實踐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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