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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29075 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二、有關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被保險人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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