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29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42701711A 號函辦理。 |
二、 | 環境部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限制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盤),另於餐飲場所內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詳如附件法規)。 |
三、 | 另前揭公告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授權訂定,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規定(略以):「...違反第 21 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請貴校依相關規範確實執行。 |
四、 | 前揭公告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授權訂定,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規定(略以):「...違反第 21 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請貴校依相關規範確實執行。 |
正本: |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股長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