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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辦理。 |
| 二、 | 身心障礙者應享有平等、不受歧視的待遇,並有權在包容性的教育體系中接受教育,為保障本市身心障礙學生與教職員在校園中獲得尊重與合理支持,請參照以下說明進行相關事項之規劃與實施: |
| (一) | 建立平等與包容的校園文化:積極推動多元尊重與反歧視教育,消除對身心障礙人士的刻板印象與偏見,並透過課程、活動或主題週等方式,宣導 CRPD 精神與相關人權觀念,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
| (二) | 改善無障礙學習與生活環境:檢視校園無障礙設施之完善性,適時修繕與補強,於教學資源應提供合理調整與個別化支持(如課程內容調整、輔具協助等),確保學生學習成效。 |
| (三) | 強化教職員支持與專業發展:定期辦理教師及行政人員身心障礙教育訓練,提高其相關教學知能,並鼓勵教師採取差異化教學策略及融合教育精神,以照顧各類學生學習需求。 |
| (四) | 尊重個體選擇與自主權:學校應尊重身心障礙學生或教職員之意願與決策權,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使其能在尊嚴、自主的環境中學習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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