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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重申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相關規範,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之相關規範,且上述人員非屬公務員經商兼職查核平台查核對象,銓敘部亦不再辦理勾稽查核。 |
| 二、 | 請各校依「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定期查核,並持續於新進人員到職時確實宣導兼職兼課規定。 |
| 三、 | 本局已配合前開法規,製作下列表單,供各校人事單位參考運用並自行留存控管: |
| (一) | 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 |
| (二) | 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兼職申請書。 |
| 四、 | 檢送前揭調查表及申請書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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