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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本府 107 年 9 月 4 日府社團字第 1070185921 號令訂定之「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觀摩活動辦理原則」(以下簡稱辦理原則)辦理。 |
| 二、 | 本計畫為提倡本市校園志工多元休閒活動,增進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進而鼓舞工作士氣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旨揭計畫;希冀藉由各志工運用單位(校)為志工辦理觀摩活動,凝聚團隊情感及向心力,提升教育領航功能。 |
| 三、 | 請貴校自即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止,提交旨揭計畫免備文寄(送)至本局終身學習科彙辦(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信封袋請註明「桃園市 115 年度校園志工觀摩活動申請計畫」。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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