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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一般公告 | 2025-10-28 | 點閱數: 8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 33001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 15 樓
承辦人:邱筱芙
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416
電子信箱: 1001178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立龍興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桃教小字第 1140105681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市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作業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本局 114 年 10 月 17 日桃教小字第 1140101834 號函(諒達)辦理。
二、 本市 114 學年度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採線上申辦,請各受理收件學校於 114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7 日登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 https://tycnee.psees.tyc.edu.tw )」,將申請人送交之申請書掃描上傳至線上申請系統,並進行申請案資料檢核,檢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需繳交資料是否已全數上傳完成。
(二) 申請書是否為法定代理人親筆簽名。
(三) 需為最近 3 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並含詳細記事。
(四) 學生申請之年級是否正確。
(五)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擬部分課程、資源或社團等項目與設籍學校合作者,需於實驗教育計畫內檢附與學校協調後之相關文件。
(六)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擬與本市轄屬高中職合作者,需於實驗教育計畫內檢附雙方用印之合作計畫書(倘高一新生於放榜確定合作學校,應由合作學校函報其合作計畫等相關資料至本局)。
(七) 經本局許可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擬自 114 學年度同時取得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函報教育部許可後進行合作。
三、 倘有相關疑義,請洽本案聯絡人:
(一)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國小教育科邱筱芙老師(聯絡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416 )。
(二)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科鄭安利老師(聯絡電話: 03-3322101 分機 7593 )。

 

正本: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桃園美國學校除外)、本市各市立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國民小學籌備處除外)
副本: 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本局國中教育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科(組)長、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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