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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5-10-31 | 點閱數: 111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6003455 號函辦理。
二、    查解聘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及第 16 條第 1 項情形者,應依解聘辦法第 3 章相關規定調查;疑似涉及教師法第 18 條第 1 項,視所涉情形依前開規定調查。
三、    次查解聘辦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情形,應即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依法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四、    又查解聘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一、非屬第二條規定之事項。二、無具體之內容。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五、    綜上,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校園事件,若明顯非屬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情形者,尚非解聘辦法適用範圍,自無須依解聘辦法解聘程序處理。如疑似涉及上開情形,應先依解聘辦法第 8 條規定初步調查並了解事件始末;再依解聘辦法第 9 條規定,由學校判斷有無應不予受理情形,如情節明顯未達應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學校應不予受理;若學校受理檢舉事件後,再於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並依解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審酌違法情節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
六、    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園事件受理流程圖」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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