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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101272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皆無採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服務年資之規定。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設置依據、相關人員進用規範及 權利義務等,皆與私立學校法有別。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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