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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5-12-01 | 點閱數: 28

說明:    
一、    查「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 7 點規定略以,退休公教人員於春節 30 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原退休機關(學校)申請,並由原退休機關(學校)組成專案小組審酌其生活狀況且詳加初核後,填具年節照護金請領清冊,連同事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層報主管機關審核。
二、    次查前開年節照護金核發作業要點規定略以,有關最低生活標準審核,如申請者提供之資料係已向稅務等相關機關查證,具詳細數據可供審核且申請核發者每年均相同,機關(學校)於審核是類案件並能公平審核不致浮濫時,得本於權責審酌是否成立專案小組。
三、    貴機關(學校)如有退休公教人員申請旨揭照護金,請依前開規定詳加審核,並向稅務機關查證或派員實地訪查後,依式填具照護金請領清冊及事實表,併同證明文件,於 115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三)前由一級機關陳報本府憑辦。
四、    檢附照護金請領清冊及事實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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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申請115年年節照護金事實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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