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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4 年 11 月 25 日府社團字第 1140336049 號函辦理。
二、 本計畫受理推薦時間如下(逾期恕不受理):
(一) 模範母親代表:即日起至 115 年 1 月 9 日止。
(二) 模範父親代表:即日起至 115 年 4 月 30 日止。
三、 請貴單位依本計畫第 4 點規定審慎推薦合適人選,並確屬第 5 點所列各推薦類別,請於期限內檢附下列資料繳至本公所社會課:
(一) 推薦單位公文(函)正本。
(二) 推薦表:基本資料需填寫完整,個人介紹、家庭生活狀況及具體事蹟各約至少 250 字,可參考推薦表內撰寫方向,不敷使用者,可使用 A4 紙張撰寫並浮貼於推薦表內,字體力求工整,電腦繕打尤佳,電子檔可寄至承辦人信箱。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確實貼於推薦表內。
(四) 相片資料: 2 吋大頭照 1 張及生活照 3 張(應含個人獨照 1 張、家庭合照 2 張),可提供高解析度且清晰之電子檔。
(五) 受推薦人切結及簽章欄位,請受推薦人確實勾選及簽名。
(六) 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肖像權及著作權使用同意書。
(七) 推薦單位承辦人及印信或圖記等相關欄位請確實核章。
四、 檢附「桃園市中壢區級模範母親、父親代表推薦作業實施計畫」、「115 年桃園市中壢區模範母親推薦表」及「115 年桃園市中壢區模範父親推薦表」各 1 份;各里辦公處另附歷屆楷模名單供參。
五、 為配合本公所作業期限,請各推薦單位務必配合資料交件時間,俾利本公所後續審查作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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