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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13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50001810 號函辦理。 |
| 二、 | 重申為落實推動環境教育,並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環境教育法」及相關法規辦理環境教育事項,請貴校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
| 三、 |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
| 四、 | 另依環境部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規定,學校應依限於該部指定之網站提報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違反者應依環境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裁處。 |
| 五、 | 請貴校確實依前揭規定訂定及執行環境教育計畫,確保教職員工生均依規定參與 4 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以落實學校環境教育之推動。 |
| 六、 | 檢附提報作業訓練班資訊 1 份,請貴校視需求參加。 |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復興區立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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