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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5 條第 2 款、第 19 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及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辦理。 |
| 二、為鼓勵積極推展本市家庭教育之個人與團體,以鼓勵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特辦理旨揭計畫。 |
| 三、有關旨揭計畫,摘要如下: |
| (一)參加對象資格: |
| 1、績優個人: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連續 2 年(含)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由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薦參加。 |
| 2、績優團體: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連續 2 年以上推展家庭教育之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 |
| (二)選拔標準: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情緒教育、人口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有具體事蹟者。 |
| (三)推薦及選拔方式: |
| 1、推薦:個人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核章用印推薦;團體經核章用印自我推薦,於 115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前寄送至本府家庭教育中心(郵戳為憑)。 |
| 2、評審: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公平、公正評審,並決定表揚之團體和個人名單。 |
| (四)獎勵及名額: |
| 1、績優個人獎:經評審優異前 3 名,獲市府頒發獎牌 1 面及禮券 5,000 元整。 |
| 2、績優團體獎:經評審優異前 3 名,獲市府頒發獎牌 1 面及禮券 10,000 元整。 |
| 四、如有未盡事宜,逕洽承辦人劉小姐(03-3366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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