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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9 日臺教文(二)字第 1150024347 號函辦理。
二、 該校商借教師需求如下:
(一) 小學部:導師、特教或輔導教師,擇優錄取 1 名。
(二) 中學部:普通型高中或國民中學各科教師,擇優錄取 3 名。
(三) 若中學部或小學部無人報名或未達錄取標準,則 2 學部名額合併,擇優錄取 4 名。
三、 檢附旨揭學校商借教師甄選簡章及同意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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