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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18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52600642B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為辦理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規劃於 115 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3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間自 115 年 8 月 1 日至 116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8 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四) 商借名額:藝術教育科 2 名、綜合企劃科 1 名。
(五) 辦理業務:
1、 藝術教育科:推動一般藝術教育與美感教育相關計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及藝術競賽等專業藝術教育事宜。
2、 綜合企劃科:統籌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之維運督導,並負責實習輔導經費補助等事宜。
三、 請轉知有意願之教師於 115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 wenchin@mail.moe.gov.tw ,連絡電話(02)7736-6309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含簡歷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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