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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 115 年 7 月 17 日客會語字第 1156700456 號函辦理。 |
| 二、 | 本案緣於教育部與客委會於 112 年 12 月 29 日會銜修正發布之客語辦法第 6 條第 6 項規定略以,第 2 條第 1 款第 2 目且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教師,並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者,由客委會提供客語教學相關獎勵措施,合先敘明。 |
| 三、 | 客委會為充實並彈性運用中等學校客語文課程教師人力,爰依據上開辦法,透過獎勵機制鼓勵學校善用符合客語辦法之客語師資,實際同時從事客語文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訂定旨揭獎勵計畫,摘要如下,餘詳如計畫內文: |
| (一) | 獎勵對象:公私立中等學校(國中及高中)。 |
| (二) | 獎勵條件:公私立中等學校同時具有符合以下條件之客語師資。 |
| 1、 | 依規定完成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學分課程取得修畢學分證明書(或課程認定證明書等)後,且加科登記為「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專長」之教師。 |
| 2、 | 具備客委會核發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者。 |
| 3、 | 於 115 學年度每週實際同時從事部定課程-本土語文客語文課程及其他學科領域課程教學之客語師資(為保留學校排課及職務編配彈性,不設定個別學科領域之節數門檻)。 |
| (三) | 獎勵基準: |
| 1、 | 每學期每校具有 1 名符合上開獎勵條件之客語師資,提供新臺幣(以下同) 5 萬元。 |
| 2、 | 倘單校具有 2 名以上符合上開獎勵條件之客語師資,每學期每校提供 10 萬元,依此類推,且不設定每校獎勵額度上限。 |
| 3、 | 以合聘方式聘用客語師資之主聘及從聘學校得同時獲得獎勵。 |
| 4、 | 本案獎勵金不得轉發個人。 |
| 5、 | 本案獎勵金不限用於經常門或資本門,惟應用於充實、改善或提升客語文教學軟硬體為原則(包括因排配客語師資從事客語文課程,致須減授其他專長科目鐘點衍生之代理代課鐘點費等),並請各受獎勵學校與實際授課教師協調使用用途。 |
| (四) | 申請方式: |
| 1、 | 申請期程: |
| (1) | 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期間為自發函日起至 115 年 9 月 30 日止。 |
| (2) | 115 學年度第 2 學期申請期間自 116 年 1 月 3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
| 2、 | 本試辦計畫請貴校於 115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五)前,彙整請領清冊核章後(免備文),紙本寄(送)至至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謝承祐老師),並將清冊電子檔寄送至電子信箱( yu11229@ms.tyc.edu.tw )彙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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