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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一案,請貴校(園)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 115 年 8 月 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50074596 號書函辦理。
二、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相關赴陸仍應依規定事前申請許可及完成相關程序。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三、 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請貴校(園)利用內部公開集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受議處。
五、 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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