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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衛生局 115 年 8 月 17 日桃衛健字第 11500759311 號函辦理。 |
| 二、 | 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
| 三、 | 本案所檢附「電子煙 vs 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 1 份,該圖卡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請協助轉知並參考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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