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5 年 1 月 4 日府人給字第 1040339139 號及府人給字第 1040342519 號函辦理。
二、本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依本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 6 點第 2 項規定,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 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 0.025%計算機動調整,其調整後利率為1.21%。
三、另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利率配合中華郵政 2 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由原年息 1.305%調整為年息 1.235%,貸款利率調降為 1.277%。
四、檢附「公教員工各項優惠貸款現行利率一覽表」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