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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一般公告 | 2026-08-26 | 點閱數: 15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8 月 24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79004 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
三、 請學校運用旨揭圖卡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國中小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股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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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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