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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 函 |
| 地址: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5 樓 承辦人:商借教師 鄭安利 電話: 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 libraanly@ms.ty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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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立龍興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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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高字第 1150287952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有關本市「桃園市立承光華德福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正式校名及校址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8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50074205 號函、本府 115 年 4 月 24 日府教高字第 1150099624 號函及 115 年 5 月 5 日府教高字第 1150118296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學校原經本府核定設立及招生,原核定校名為「桃園市立華德福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小部)」。 |
| 三、 | 教育部業以 115 年 8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50074205 號函,同意本府所報自 115 學年度起設立「桃園市立承光華德福實驗高級中等學校」並招生,該校並自 115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成立。 |
| 四、 | 另該校於 115 年 6 月 22 日申請新門牌,現校址為「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 439 號」。 |
| 五、 | 爰自 115 年 8 月 1 日起,該校正式校名為「桃園市立承光華德福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校址為「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 439 號」,請各相關單位嗣後辦理公文往來及相關行政事項時,依上開正式校名及校址辦理。 |
| 正本: | 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大專院校、高中職、公私立國中小)、本府各局處 |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 |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處)長、主任委員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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