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全國公教員工福利,鼓勵承辦單位接洽優惠商店辦理消費優惠合作措施,人事總處於 103 年 7 月 29 日以總處給字第 1030041439 號函修正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規定人事總處、承辦單位、優惠商店權責分工、優惠對象與期間、推動方案應注意事項等,各校如與有意願提供優惠之業者接洽,請依本方案規定訂立全國公教員工優惠方案同意書,並洽縣政府人事處索取識別標誌貼紙供業者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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