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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一般公告 | 2016-02-19 | 點閱數: 256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6 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
二、本計畫實施方式如下:
(一)獎額及獎勵方式:
1、獎額:分 4 組競賽(桃園市國小、國中、高中,全國大專院校在校生及社會人士);評審結果每組各取「5 名優選」、「5 名佳作」,共計 40 名獲獎者。
2、獎勵方式:每位獲獎者頒發獎座乙面、獎狀乙紙。另前開每組之「5 名優選」者,由主辦單位頒發獎金:
(1)第一組「桃園市各公私立國小高年級( 5 、 6 年級)在校學生」:每人頒發新臺幣 3,000 元獎學金。
(2)第二組「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在校學生」:每人頒發新臺幣 5,000 元獎學金。
(3)第三組「桃園市各公私立高級中學在校學生(含五專 1~3 年級)在校學生」:每人頒發新臺幣 7,000 元獎學金。
(4)第四組「成人(含全國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五專 4~5 年級)」:每人頒發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獎金。 

二)參賽辦法:
1、參賽者需以桃園庇護工場身心障礙庇護天使工作影像為主題,將「報名表」、「著作智慧財產權授予同意書」、「個人資料授權書」、「參賽作品」,於徵件時間內送達(承辦單位:宜展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郭小姐,地址: 116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五段 35 號 1 樓)即可參加比賽。
2、參賽者可使用任何平面方式創作,如素描、水彩、粉彩、蠟筆、油畫、水墨、麥克筆等,不用裱褙或裱框,但不得用電腦繪圖或合成。
3、競賽期間: 105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17:00 止(以郵戳為憑)。
(三)評比基準:本比賽總分為 100 分,項目分列為:活動主題 40%、色彩運用 30%、創意構圖 30%,依評審委員評分由高至低依序選出各組得獎作品。
三、得獎 40 幅作品於本府 1 樓公開展示 3 天。著作權及版權授予本局,本局擁有無償重製、複製及公開播送等之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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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庇護天使工作影像繪畫比賽實施計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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