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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5-02-24 | 點閱數: 315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2 月 1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2497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府 104 年度健康檢查補助基準,依「104 年度桃園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104 年度本市總預算各機關暨各區公所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每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14,000 元。
(二)各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每年補助 14,000 元。
(三)各區公所區長每年補助 14,000 元。
(四)各二級機關首長每 2 年補助 6,000 元。
(五)高中、國中小校長及幼兒園園長每 2 年補助 6,000 元。
(六)40 歲以上公教人員(含駐衛警)每 2 年補助 3,500 元。
(七)未滿 40 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性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每 3 年補助 3,500 元。
(八)幼兒園廚工每年補助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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