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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重要訊息 | 2015-02-24 | 點閱數: 367
  •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  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收據正本(國中小學免付):
    1.如係繳交繳費收據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
    2.如係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於本校第 1 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現為 18,780 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依據市府函轉人事總處函規定,公教人員除子女係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外,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政府各項助學措施擇優擇一支領,以避免重領情事發生。
  • 依「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領取補助費〈目前金額為 5,000 元〉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若持原校繳回證明單據則不在此限。
  •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 如有虛報冒領、重領教育補助費等情事者,本人應受法律之處分及繳回已領之補助費,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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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學年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書-退休人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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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_2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空白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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