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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重要訊息 | 2016-05-02 | 點閱數: 385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5 月 2 日桃教人字第 1050031377 號函辦理。
二、旨揭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一)修正第 3 條略以:  
1、第 1 項:  
(1)第 2 款第 1 目: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第 3 款: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3)第 4 款: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4)第 5 款: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2、第 3 項:第 1 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及陪產假得以時計。婚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二)修正第 9 條第 2 項略以:...侍親、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 3 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 1 項規定給假。  
(三)修正第 16 條略以: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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