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5 月 20 日桃教中字第 1050037091 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教育部擬於 105 學年度商借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1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 2 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3 樓)。
(四)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徵才訊息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