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桃園市政府 104 年 2 月 25 日府客文字第 1040047572 號函辦理。
二、依「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獎勵對象係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與其隸屬之縣(市)政府之公教人員,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請所屬公教人員並彙整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清冊,連同合格證書影本,於 10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前逕送本室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四、前開作業要點及申請表件,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一覽表電子檔得於該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hakka.gov.tw/首頁/主動公開資訊/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查詢及下載。
五、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