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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2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043940790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前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 9 、 17 條等規定,嗣經考試院 104 年 2 月 9 日配合修正發布旨揭規定;為確保本市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能依法行政、執法公正、政治中立,爰請向所屬轉達上開規定,俾供遵循。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行政中立法第 5 、 9 、 17 條等規定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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