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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2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145459 號函暨 104 年 12 月 28 日召開之「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第 2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市國民中學學生除經本局核准者外,皆應參加教育會考。倘具有特殊情形者,得依上述會議決議事項,函報本局核准後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一)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各國中與家長共同召開 IEP 會議,評估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參加或可透過適性就學輔導安置管道入學時,得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二)重大傷病應屆畢業生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評估因情形嚴重致無法參加國中會考時,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醫生評估診斷證明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局核准後,得不參加國中會考。
三、爰本市各國中所有畢業生均應參加教育會考,倘有特殊情形者,請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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