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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3 點、第 5 點、第 7 點規定,並自 106 年 3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6 年 2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6003709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 份。
二、旨揭休假改進措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
(二)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交通費用業別,包括交通運輸業及加油站,交通運輸業納入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加油站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三、另 106 年 1 月至 2 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不追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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