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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同意採計為休假年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2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02130A 號函辦理。
二、查大學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三、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第 4 項)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四、基於教育部部歷年同意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併計休假,係以「專任全職且按月支薪」為前提,並考量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係依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並按月支薪,爰同意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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