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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3-08 | 點閱數: 316

轉知銓敘部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06 年 2 月 24 日部退四字第 10641980921 號函辦理。
二、查 105 年 5 月 13 日修正施行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略以,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 2 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次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2 條第 6 項規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亦應同時停止辦理。
三、前開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退休人員係按月支領薪酬,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覈實認定;如係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則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基本工資。
四、另有關銓敘部 105 年 8 月 31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35823 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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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銓敘部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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