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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19898B 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1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19898C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2 點:新增內政部警政署及衛生福利部為提供查驗資料機關,分別提供領受人有無失蹤或死亡情形。
(二)第 3 點:為給予提供查驗資料機關充足之作業時間,爰修正第 3 款有關發放機關每月(每月二十四日前)上網連結退撫整合平臺核對領受人資料之時間。
(三)第 5 點:新增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取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證明書,供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領受人辦理驗證事宜,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除內政部警政署(查證失蹤登記項目)及衛生福利部(查證死亡通報項目)之自動化查驗作業尚待建置完備後另行公告於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外,其餘規定自 105 年 12 月 22 日生效。
四、檢附來函影本、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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