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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3-31 | 點閱數: 311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者,自 106 年起不得請領車馬費或出
   席費等相關經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40412 號函辦理。
 二、依立法院審查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18 項通案決議略以,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係為配
   合政府政策或補政府行政之不足,且公務機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可依法請領差旅費,為
   避免浪費公帑並撙節開支,自 106 年起,各機關人員兼任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者
   ,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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