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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4-20 | 點閱數: 293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06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
   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相關業務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4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37461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
   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如附件 1 )」辦理。
 二、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國教署擬於 106 學年度
   商借本市所屬公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 106 學年之商借期限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48-1 號)。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所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意願教師請於 106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前將履歷表(如附件 2 )以電子檔寄至
   e-j174@mail.k12ea.gov.tw ,由國教署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簡歷表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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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教署國中小組商借老師簡歷表.doc
  •  
    2)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rtf
  •  
    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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