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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5-03 | 點閱數: 476

主旨:轉知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請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
   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6 年 4 月 24 日府教特字第 1060050832 號函辦理。
 二、自 106 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
   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
   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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