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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106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及「106 年臺閩地
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勘誤說明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06 年 5 月 1 日府教發字第 1060086588 號函辦理。
二、「106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右方備註欄位第 3 點:
依左列第 7 項原因介聘者,另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此處應更正為左列第 1 項。
三、「106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第 11 頁左
方建議修正條文欄位,第 9 點第 4 項第 2 款第 4 目: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
明「及」投保農保證明。此處及更正為「或」,俾與申請表備註第 3 點第 4 項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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